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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 第8條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8條
處理程序進行中,因請求事項變更或追加,應加收調處費及裁決費時,依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規定,分別計算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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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之計算及收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申請調處及裁決者,應向該管調處委員會及裁決委員會繳納調處費及裁決費。
第4條
公害糾紛事件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及裁決者,每件收取調處費及裁決費新台幣三千元。
第5條
公害糾紛事件非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者,每件收取調處費新台幣一千元。
第6條
前二條情形並為請求時,其調處費及裁決費分別計算收取之。
第7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規定共同申請調處及裁決者,其調…
第9條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受害原因,於查明原因後,再依本法申請調處時,其調處費依…
第10條
公害事件之申請人申請調處時,有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定情形者,於申請裁決時,其裁決費,依第…
第11條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該管之調處委員會、裁決委員會申請調處及裁決後撤回申請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不…
第12條
調處委員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食宿費,證人、鑑定人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食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
第13條
調處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委託鑑定時,應由該專家、學者或機關、機構、團體於鑑定前提出鑑定計畫…
第14條
前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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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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