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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0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請或進行調處。 被選定之人得予更換或增減之。 第一項之選定及前項之更換或增減,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相對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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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