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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1條

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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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