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法 › 第24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4條

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 前項調查證據行為,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