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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2條

前二條被選定之人,對於撤回調處、達成協議或同意調處方案,須經選定人以書面特別授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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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