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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個別研究開發及共同研究開發所需經費之差異。 二、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之具體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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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