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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 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相關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三、事業影響相關市場價格之能力。 四、他事業加入相關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 五、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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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