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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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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