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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銷售金額,指事業之營業收入總額。 前項營業收入總額之計算,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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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