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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三個月期限,自主管機關收文之次日起算。但事業提出之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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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