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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三年之輸出值(量)與其占該商品總輸出值(量)及內外銷之比例。 二、促進輸出之具體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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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