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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相關市場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值(量)之資料。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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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