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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之各款收入,各機關之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機關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代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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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