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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16條
各機關辦理各項支付,應簽具付款憑單,交各該管集中支付機關(單位),依規定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支出之支付,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或機關帳戶: 一、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各款支出,由各該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者。 二、各機關員工薪餉、工資或其他給與之支出,由各該機關代領轉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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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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