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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25條

代理銀行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收支,致公庫受損害時,該代理銀行應負賠償之責;必要時,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終止其代理。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之款項,遇有損失時,除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由自行保管機關保管人員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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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