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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19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 各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各款支出,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其有未支付餘額,應依前項規定,停止支付,並即繳交各該公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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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