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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69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被保險人於退休生效前死亡者,由其符合本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之遺屬申請改辦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而未於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是否請領即死亡者,其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由其遺屬比照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七項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改領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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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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