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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其一次養老給付之計算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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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