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65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被保險人曾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後再參加本保險者,其再參加本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而再次退保時,得依本法
第十六條
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但其已計給本保險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為請領本次養老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且各次計給養老給付合併後,不得超過本法
第十六條
所定養老給付上限。 承保機關計算超額年金遇有被保險人所具保險年資超過本法
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養老年金給付年資採計上限時,應優先採計依本法
第八條
第六項規定繳付保險費之年資。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4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6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