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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6條

投資經營契約存續期間,經營機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處理契約之履約事項、未盡事宜及爭議事項。 經營機構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不成,得採仲裁、訴訟等措施處理爭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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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