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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5條

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相關經營實績或經營理念。 二、投資經營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興建可行性;但租賃經營案得免提。 (二)營運可行性。 (三)財務可行性。 (四)法律可行性。 (五)其他經營機構認定需納入評選之項目。 三、前款投資經營計畫對商港經營管理之整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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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