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就契約記載之土地、設施與投資經營事項繳交租金與管理費,經營機構得就公民事業機構使用水域計收管理費。前項租金及管理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租金: (一)土地租金:依商港區域土地使用費實施方案計收,未依該方案訂定港區土地使用區分之土地,以申報地價按年租金率計算之。 (二)設施租金:包含碼頭、建物及設備等項目,依其建造成本按年租金率計算之。 二、管理費:依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經營業務項目性質,按承租面積、使用範圍、營業額、前款租金總額、營運實績、營業規模及保證運量等事項計收。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