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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左列事項應由捷運公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 二、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 三、公司債之發行。 四、國外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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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