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 第12條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由捷運公司或其籌備機構進用之人員,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三年內,依法進用、資遣或退休。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