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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左列事項經捷運公司董事會通過,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組織規程。 二、公司年度事業計畫。 三、公司年度營業預算及決算。 四、公司資金與現金之管理、調度與運用作業規定。 五、以公司財產為擔保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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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