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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捷運公司董事會應負經營成敗之責,經營不善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解除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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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