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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1條

事業應將各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其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或產品者,但無法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以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方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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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