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9條

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 二、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如有變更者,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