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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7條

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應依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予以分離。 事業同時經營民生用戶與非民生用戶者,前項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再行分離。 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各項目及其金額經調節後應能與事業一般財務報告之項目與金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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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