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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勸募團體應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備查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三十日內,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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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