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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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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
第六條
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六個月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時,應至少每月刊登之。 前項基本資料,應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及
第九條
各款事項。 第一項政府機關(構)應刊登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一;勸募團體應刊登之辦理情形,依
第十四條
及本條例
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為之,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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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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