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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第17條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勸募活動情形: 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月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及
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公告事項及違反本條例案件處理情形。 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前一年勸募活動情形統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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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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