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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定財物之範圍如下: 一、金錢。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四、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財物,並包括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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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