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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勸募團體至遲應按月將辦理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存入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所開立之捐款專戶。但公立學校應依國庫法、公庫法等有關公款存儲規定直接存入捐款專戶存管。 勸募團體應依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專款專用;並應設置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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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