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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 一、金錢:金額。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 (二)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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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