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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私場所檢具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受理者,於完成評鑑前,得繼續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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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