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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評鑑公私場所符合試車計畫內容及排放標準之操作條件,應作為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核准其恢復操作或復工(業)之應遵行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試車併同操作許可證異動或重新申請者,應將前項應遵行事項納入操作許可證之核定內容。 公私場所試車計畫經評鑑不合格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除應按其違規情節,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駁回其復工申請,且經駁回之公私場所,應即停止其污染源之操作,並再進行改善,自駁回處分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再申請試車時應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公私場所:一、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3條公私場所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第4條公私場所申請試車時,應將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於…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得於前條試車計畫公開後三日內,送專家學者於七日內完成試車…第6條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二項提送之審查參考與繳費證明翌日起三十五日內…第7條第三條試車計畫內容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得於申請試車前,檢具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第8條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資訊保密申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完整性審查並通知公…第9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申請試車,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或有許可證失其效力…第10條公私場所於試車期間進行試車檢測時,與空氣污染排放有關之操作條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主要原(…第11條公私場所執行試車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令公私場所改善或停止試車…第12條公私場所於試車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評鑑:一、檢驗測…第13條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文件,應於二十五日內完成評鑑,並於評鑑期間進行現場勘查…第14條公私場所檢具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受理者,於完成評鑑前,得繼續試…第15條公私場所於前條繼續試車期間,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未依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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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