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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 (以下簡稱營建工程) ,採行附表所列之各項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且有效減 少或去除粒狀污染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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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