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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6條

營建工程開工後,經主管機關逐年查核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 畫書記載內容時,該年該項污染防制措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金額扣除 百分之五十;違反次數達二次以上者,該年該項則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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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