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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完 成審查,審查通過後應依其不同污染防制措施之粒狀污染物防制效率計算 並核退減免金額。 前項減免金額應依下列方法計算:減免金額 (元) =實際應收費額×粒狀 污染物防制效率 (各項防制措施權重×防制效率) 。 前項營建工程各項粒狀污染物防制措施效率,如附表。但營建工程採行防 制措施不屬附表所列措施者,應提書面資料說明該措施之內容及效率,並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可。 (編 註:附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13 期 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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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