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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 第8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8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之固定污染源,於本辦法修正 發布後,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減免金額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核算其減免 金額。但使用石油焦為燃料之水泥旋窯製程,其硫氧化物去除效率以百分 之九十核算,且於核定硫氧化物去除效率後不需再依修正前
第八條
規定按 月提報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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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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