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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3條

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同 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依規 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前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工程基本資料。 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名稱、內容、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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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