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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7條

營建工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免者,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主管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之空氣污染防制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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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