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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 第4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4條
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資料。 三、使用執照、完工證明、複驗合格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完工之證明文件 。 四、污染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紀錄。 五、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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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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