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 第14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介聘,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 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