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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4條

公立學校有教師缺額時,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現職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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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