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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2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現職教師之介聘,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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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