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 第3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應組成小組辦理之,並應邀請校長代表及教師會代表擔任成員。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為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