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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10條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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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