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 第11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 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